1月9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对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证监局表示,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2国厚01”债券中,部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归还。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逾期负债与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三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年报中部分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